研究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来源:中域教育 发布时间: 2021-06-01 浏览量:820

研究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南通大学2021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一、基本原则

复试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 

二、考试方式

2021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复试采用网络远程形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招生学员公布的工作实施细则。 

考生应根据以上具体操作步骤,确保相关软、硬件符合远程考试条件,反复检查电子设备网络并确保畅通应,配合招生学员做好网络远程考试的测试。在网络远程考试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应立即与工作人员联系。。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招生学员成立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并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2、招生学员成立复试小组、复试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技术支持小组、疫情防控小组等,负责本学院录取工作的复试、监督、技术支持和疫情防监控等。 

四、复试工作

1、2021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英语≥45分,专业课≥26分,总分≥125分。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50%,生源数量少于招生计划150%的学科专业,可安排全部合格生源参加复试。招生学院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实施细则应包括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具体形式和内容、复试工作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复试名单等。


4.综合面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入学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50%+综合面试考核成绩*50%。


5.复试过程中的面试均需全程全景录音录像。如考生有申诉或质疑,由招生学院负责解释。


6.复试安排。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复试日程安排表,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及时公布并通知考生。


7.考生参加复试前,必须缴纳复试费(80元/生),具体缴纳形式由招生学院确定。未缴纳复试费者不得参加复试;已缴纳复试费者如因本人原因未参加复试,我校不予退费。


五、录取工作


1.每位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招生学院规定的所有考核环节。招生学院按照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对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择优录取。


2.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zui 终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


3.对于拟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考生所在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拟录取为定向的考生,学校将与考生单位、考生本人签订定向协议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人事档案或定向协议,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复试体检。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障考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教育部规定,拟录取考生体检工作在入学后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进行。我校对体检要求不做另行规定,体检费的缴纳将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不予录取。


六、违规处理


1.考生须诚信考试。提前认真阅读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南通大学和报考学院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2.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研究生招生考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级。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录音、录像和录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录制、复制或传播考试相关内容。考试过程中,所有涉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考试过程和内容保密。


七、其他


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要求为准。


2.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研究生招生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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