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天,中域教育小编将带大家解读一下本次医师法重审的调整方向。
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
《医师法》草案新增“保障措施”章节,明确提出:
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基层医生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对于传染病调理、放射医学、精神卫生等工作,新草案提出应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
医患冲突时有发生,为加强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同时,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草案详细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和调理活动等的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调理,因病施治。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调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法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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